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顺利举行,保障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期间各类无线电业务安全畅通,避免产生无线电干扰,维护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期间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比赛场馆及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比赛期间,需在场馆及周边半径1公里范围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向自治州承办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筹委会安全保障组或州无线电管理局备案,由州无线电管理局统一受理,并进行检测及备案。
三、自治区第十届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及比赛入场安检时,对需要进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查,凡未在州无线电管理局进行备案的无线电设备,禁止携带入场。
四、公众移动通信终端(手机)及蓝牙耳机、无线上网卡、具有Wifi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汽车无线遥控钥匙和照相机无线遥控装置等微功率设备无需进行备案、设备检测,可以携带入场。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未在州无线电管理局备案的,禁止携带入场。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违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州无线电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干扰后果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业务咨询和受理联系电话:0909-6283456。